我国大学教师资格认定法律属性重构
倪洪涛,曹京雨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摘要] 明确大学教师资格的法律属性,是厘清国家监督、大学自主与公民职业自由之间关系的逻辑前提,关乎我国大学人事制度的改革及其方向。“行政许可说”似乎是我国目前教师资格属性的通说,但该观点在行为本质、职业自由及行为程序等方面均存在严重缺陷。我国大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能力和学术水平等法定条件的审核与认定,而非普遍禁止事项对申请人的个别解禁。与大学教师的聘任行为相比,大学教师资格认定具有基础性、底线性和前置性的法律特征,其应依法相对独立于大学教师聘任行为。大学教师资格认定并未创设申请人新的权利义务,而仅是对从事大学教师职业前置性条件适配性的确认。明确大学教师资格认定行政确认的法律属性,不仅有利于平衡职业自由与公共利益的关系,而且有利于实现教师资格与教师聘任的有效衔接,还能够在“执业证书”与“资格证书”二元分立的基础上,为我国大学人事制度改革奠定制度基础,从而助力教育法典的编纂工作。
[关键词] 大学教师资格;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职业自由;大学人事自主
[中图分类号] G64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893X(2026)02−005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