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学院制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正当性、权限及程序
高俊杰,程薇
(深圳大学法学院,深圳,518000)
[摘要] 司法裁判中形成的授权传导逻辑存在理论和实践双重困境,难以为二级学院制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提供正当依据。从高等教育的哲学基础看,二级学院制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的正当性源于学术自治,《学位法》第二十二条为此提供了相应的制度依据。从学术自治和学位授予标准的科学评价的导向出发,二级学院制定的学位授予标准应仅限于课程设置、科研量化标准以及学位论文等学术性标准,且需要通过构建“民主协商—审查备案—动态评估”三位一体的前端控制程序以及“制定—审核—优化”的闭环管理机制对二级学院制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予以程序规制,以提升学位授予制度的整体效能,并回应《学位法》关于学位标准“科学评价、特色化发展”的要求,从而兼顾学位质量和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学位法》;二级学院;学位授予标准;学术自治;权益保障
[中图分类号] G647;D922.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893X(2026)01−007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