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特色的民法学教育
许中缘,苏圣斌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12)
[摘要] 民法学在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中具有基础性作用。当前的民法学教育主要表现为规则教育,面向裁判的思考落后于时代发展。民法学教育在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中,一是体现为公民素质教育,二是体现为专业教育,二者统一于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培养。民法学教育应当贯彻主体性教育、规范公权、私权神圣的教育理念,应当体现民法典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地位,应当建构与中国民事立法与民法实践相适应的教材体系。
[关键词] 社会主义法治人才;民法典;基础性法律地位;治理法
[中图分类号] G642;D91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893X(2026)01−0020−12